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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美国诉讼案件涉及的产品默示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21 17:20:44 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曾发表于《国际商报》  作者:李彦英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200711月国内出口商E向美国买家F出运三票货物(儿童服装)合计发票金额USD12,467.66,付款条件为OA60天。付款期届满后,出口商E经邮件、电话等方式催讨货款,但买家F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20082月,出口商E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要求海外律师介入调查追讨。虽经律师多次交涉,债务人F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拒绝提供证据。为进一步向债务人F施压,中国信保遂要求渠道律师向债务人发出形式诉状,但债务人F未做出回应。在此情况下,推动案件发展的唯一办法就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在不掌握具体质量争议的情况下,诉讼将存在较大风险;而出口商E表示对其产品抱有足够的信心。经出口商E要求并授权,中国信保要求律师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而债务人律师在应诉状中却提出了高达40万美元的反索赔,依据为该儿童服装未经防火测试,买家退货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及商誉损害,并保留追究出口商E承担产品责任的权利。

经与出口商E核实,该儿童服装确实未经防火测试,但债务人在历史交易中从未提到这点。同时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新制定的法律对本案极其不利,这使得案件突然复杂化,而反诉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将会大幅上升。经与渠道律师对案情和当前诉讼情况进行多次分析,本案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宜继续诉讼;因此争取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双方撤诉为最佳选择。但此时债务人律师态度极其强硬,并拒绝和解谈判。最后我方律师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拖延诉讼进程,并以双方交易惯例、双方未对检测事先约定等理由为谈判筹码,多次与对方律师谈判,最终于20099月以双方撤诉和解,而出口商也摆脱了反诉纠缠。

三、案件启示

虽然本案最终以双方撤诉和解,但对方以该儿童服装未进行防火测试提出反诉,使我方在诉讼中陷入了被动,因其涉及到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在美国近 30年来是一个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法律问题,同时在社会公众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一)产品的默示担保责任

在美国,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伤害,受害人可基于以下三项诉因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即提起过失行为的侵权之诉;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合同之诉;或严格责任的侵权之诉。

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称“UCC”)的规定,卖方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负有保证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义务。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合意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明示担保通常约定于合同之内,或采用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等方式标识;而默示担保,对广大的消费者构成了一种广泛的品质担保。

如果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或任何第三人因产品缺陷或产品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对于默示担保,由于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产品提供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则意味着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由此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美国UCC第二篇314条对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了商品适销性的默示担保。对于“适销性”,UCC第二篇第314条第2款规定,货物具有适销性的条件之一:依据合同的描述在贸易中通过而没有遭到反对。

上述条件,加入了货物适销性的贸易惯例标准。在Royal Typewriter Co. v. Xerographic Supplies案中,法院对存在火灾隐患复印机的适销性进行的评估,正是参考了该行业的安全标准。

在本案中,出口商E出口的儿童服装未经防火测试,而对方恰以这点提起了违反担保的反索赔请求。因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订了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须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并且对儿童服装的测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 2008年 3月 25日公布了修改 1953年服装纺织品阻燃标准(16 CFR 1610)的最终规范,且于 2008年 9月 22日生效。虽然阻燃标准的修订内容应豁免修订生效时“处于库存或贸易中”的产品,除非CPSC因为该产品可燃性非常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而限制或撤销该项豁免。但本案产品未经防火测试,无关测试标准,新法的出台显然强调了防火测试的重要性,也是公众关心而敏感的话题,从而使得本案的诉讼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二)产品默示担保责任的免责

关于担保责任中的免责,UCC和《麦格纳森-莫斯消费者担保法》允许卖方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中对其明示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若卖方为之,那么他对限制或排除了的担保内容所造成的损害得以免责。对于默示担保,也可使用特别规定的语言,通过买受人的检查或者有些案件中形成的判例,否认商品适销性的默示担保。但是该否认担保受到联邦和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严格限制,因而有可能使得本来有效的默示担保责任的免责无效。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品的全球性流动与世界各国调整产品责任法规存在的差异,产生了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各国在解决法律冲突中优先考虑的问题都是尽可能地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外国产品的侵害。另外,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诉讼中特有的司法制度,如果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法院同意债务人律师引入陪审团的请求(而债务人律师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对引入陪审团也似乎有所偏爱),那么诉讼也将更为复杂、不确定的因素也将更多。因为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将决定产品是否造成损害,并做出赔偿损失的认定。

因此,出口商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产品的相关行业规定及标准,应竭力避免引发产品责任的争议,尤其要注意产品默示担保责任而引发的产品责任争议。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应收账款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及网站

1、《美国货物买卖和租赁精解》(威廉.H.亨宁,威廉.H.劳伦斯著,周晓松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

2、《美国合同法》(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sing Textile.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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