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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本溯源 疏通关键
发布时间:2011-03-24 10:21:18 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曾发表于《国际商报》  作者:周鹏龙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债权人香港某企业(简称“A公司”)自20075月与债务人德国买家(简称“B公司)建立贸易关系,约定采用OA30天的支付方式。由于B公司以往一直能够及时付款,9月后A公司增加出运。随后B公司以其最终买家(简称“C公司”)延迟付款为由拖延还款。 200712月,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应收账款管理中心向B公司追索。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对案件初审后认为:B公司作为合同买方,在卖方A公司已完整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以最终买家C公司拖欠而拖欠的借口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考虑到此案的账龄较短,中国信保在介入后立刻针对债务人B公司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通过传真、邮件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通过电话口头提示,期望利用中国信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让债务人意识到继续拖欠此货款将不利于其未来的对华贸易但由于债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积极回应,中国信保随即将案件移交给其在德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要求其介入跟进。

案件对外委托后,海外律师即与债务人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对C公司资信情况开展了调查。经律师调查证实,C公司已于20071127日申请破产保护,从而间接影响了B公司的偿债能力。

经过与B公司的多次沟通,律师发现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中包含货权保留条款。虽然C公司进入破产保护程序,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不过B公司最终还是有机会获得补偿,进而清偿拖欠A公司的货款。

本案项下另有部分债权是由于B公司拖延付款而尚未出运的订货。中国信保海外律师在与B公司协商已出运部分货款分期支付的同时,也就在港货物的处置提出了建议,确定用部分预付款加部分赊销的结算方式对此予以解决。

为保证赊销部分的货款安全,经过共同努力,律师说服B公司与债务人银行达成协议:所有属于新出运货物的、来自C公司的付款都将由B公司账户直接划转到中国信保海外律师账户,从而避免了因B公司的信用风险而无法获得还款的问题。此后该计划运行良好,A公司逐步收到了部分新出运货物货款。

三、案件启示

回顾案件的追讨过程,以下几点心得可作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一)核实案情,去伪存真

本案债务人B公司提供的拖欠货款理由,即最终买家C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是中国信保长期处理各色无争议拖欠案中最常见的一种。但很难知道同样的说法背后究竟是无奈的现实还是争取时间的托辞,不同债务人间的真实情况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何练就去伪存真的“火眼金睛”就成为摆在追收人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本案中中国信保及其律师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获得一些关于债务人下游客户的基础信息,进而展开独立调查,从另一角度复核印证B公司所言是否属实。调查结果显示C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从时间和逻辑上都与债务人所言吻合,因而可以初步认定B公司对于本案项下拖欠货款有积极的配合意愿较好,施压已经产生效果。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

本案中,对于B公司提供的看似“无辜”的拖欠理由,中国信保追收人员及其律师从头至尾都毫不动摇地坚守立场,确定债权债务双方独立单纯的缔约关系以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占据着道义与法理上的至高点,不为B公司混淆视听的伎俩所蒙蔽。

在这个前提下,中国信保在追讨过程中也展现了恰当的灵活性,不是一味粗暴施压,而是针对问题核心,即资金链问题,与B公司进行深入交谈,了解案件更深层次的症结所在,从而提出多赢的解决方案。B公司与C公司在合同中的物权保留条款是本案能够成功部分收回欠款的重大关键。而这些重要信息的获取是以追讨过程中各方良好的沟通为基础的。

(三)风险防范时刻不忘

虽然“怀柔政策”的安抚能够使得B公司有更加积极的意愿配合追讨,但是追收人员在一片握手言欢的和谐气氛中仍未忘记将风险降到最低的根本原则。在中国信保的坚持下,B公司除同意了分期支付旧的欠款外,对于已下单未出运的货物也表示出足够的解决问题的诚意。说服B公司同意将来自最终买家C公司的还款直接从银行账户拨付至中国信保,这个风险控制点布置起来困难很大,但本案操作中最终实现此项风控手段,从而避免了未来可能由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损失扩大,就这一点而言,的确可以说是追收工作中一场漂亮的攻坚战。

总而言之,本案通过联合能将货物直接变现的最终买家对债务人多角度追讨,“恩威并施”,达到了追款减损的目的,也为将来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应收账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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