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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破产法律制度 积极寻求减损措施
发布时间:2008-04-28 12:55:34 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曾发表于《国际商报》  作者:张雪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中国出口商A公司于20072月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20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OA60天,买家提货后于3月初向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破产通知发出后,B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冻结,一切债务追偿行为自动停止。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B公司在自行登记债权后,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进行处理。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核实,在A公司所出口的货物中,约10万美元的货物的买家提货日在破产申请前20天之内,中国信保律师遂向法院主张这部分债权以“管理费用”的名义获得优先清偿。2007919,债务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均提出异议,反对全额清偿的申请。随后,法院召开听证会,债务人律师对此申请提出以6.5万美元作为管理费用优先受偿。经过后续谈判,双方达成7.5万美元和解,而剩余的12.5万美元债权被列为一般无担保债权暂未得到清偿。

三、案件启示

对于出口商而言,恐怕没有比买家破产更坏的消息了。尤其是在美国,法院所给予的申请破产企业的第一道保护令就是一切形式债务催讨行为的自动停止,包括发函催讨。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将通过破产程序公正公平地保证同级债权人获得同比例的金额分配。美国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主要有三个等级:担保债权、无担保优先债权和一般无担保债权。一般只有在上一个等级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后,下一个等级的债务清偿才能开始。而对于相同等级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将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在现实中,出口商的角色一般都是无担保普通债权人,受偿等级较低,在破产财产被用以偿还银行或者保理商的抵押担保债权后,几乎得不到任何的分配。

在本案中,中国信保通过研究美国2005年修订的破产法律制度,成功运用破产法所赋予特殊地位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向法院申请获得清偿。因此,当美国买家破产时,出口商要合理利用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利用申请登记为管理费用或行使取回权等方式积极寻求减损。

(一)管理费用

根据美国破产法,最先得到并且最大比例得到清偿的是管理费用[1]。管理费用主要是指使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费用,而根据规定破产前20天债务人收到的正常业务中出运的货物价值也可以登记为管理费用。如果出口商出口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出口商应及时准确地将债务人收货证明文件提交法院,而这也是能否得到法院确认的最重要的环节。这里需注意的是,法院所要求的信息不是“出运日”、“装船日”、“提单日”等信息,而是货代或者多式联运承运人出具的确认债务人收货日期的收货证明。因此,当获悉买家破产后,出口商应当及时获取债务人收货证明,然后通过专业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材料,并与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将债权等级列为管理费用进行优先清偿。

(二)取回权

与管理费用相类似的,出口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行使取回权,重新获得对所出口货物的控制权。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对取回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在债务人收到货物的时候已经资不抵债,那么在破产前45天收到的货物债权人可以取回。同时须注意债权人成功取回货物还要满足主张取回权的时效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提货后的45天内,或者是破产申请后的2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这一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申请,将无法行使取回权。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1]法条援引:American Code Title 11 Bankruptcy 503b(9) Allowance of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After notice and a hearing, there shall be allowe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including-

The value of any goods received by the debtor within 20 days before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a case under this title in which the goods have been sold to the debtor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such debtor’s business. 507. Priorities Seco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allowed under section 503(b) of this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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