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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与买方勾结 恶意挑剔不符点案
发布时间:2008-01-21 16:49:57 来源:商账追收网原创/曾发表于《国际商报》  作者:高欣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065月间,被保险人A公司向孟加拉买方R公司出运5票灯芯绒面料,合同金额30余万美元,支付方式为L/C 120天。在安排货物出运后,A公司立即通过中国银行向开证行J交单。然而三周过后,中行仍然没有得到来自开证行的任何反馈,A公司查询DHL递送记录发现,全套单证早已送达开证行。在开证行迟迟不对询问做出回复,买方R公司也突然杳无音信的情况下,A公司按照保单规定,向我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请求给予协助和支持。

二、案件处理

接到被保险人报损后,我们立即开始着手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就在这时,被保险人突然获悉:货物在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后不久,买方R公司就持正本提单提取了全部货物。

此时,距离全套单证送达已经一月有余,开证行也终于不再沉默,发来了在A公司交单之后的第一封电文。在这封迟到的电文中,开证行提出受益人A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因而拒绝承兑。A公司对此反应强烈,指出自己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且银行的这种操作不符合国际操作惯例。

经审理,我们发现该信用证明确约定适用UCP500(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UCP500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开证行应在不超过收到单据翌日起算的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在本案中,孟加拉J银行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义务,存在信用问题,其拒绝承兑行为已经给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损因属于我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基于以上判断,我公司对被保险人30余万美元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

在案件赔付后,考虑到由A公司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进行的多次抗辩均告无效,我们决定将本案委托给我公司在孟加拉当地的追偿渠道律师,启动针对开证行的追索程序。极富戏剧性的是,渠道律师之前就与J银行有过交锋,并在不久前刚刚成功追回一笔欠款(真是无巧不成书)。据律师反馈,该银行虽然规模较大,但在国际业务中经常不按照国际惯例操作。此后,在被保险人、我公司和渠道律师几方面的联合调查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开始水落石出:在货物到港后,买方以向银行提交保证函的形式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单并凭以提货,但由于产品市场价格下跌,买方遂指示开证行恶意挑剔不符点并拒绝承兑。买方R公司恰于此时跳了出来,借机要挟被保险人A公司,提出如果A公司同意将货物降价销售,则R公司将会只指示开证行重新承兑并支付货款。

掌握上述情况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决定不对买方做任何让步,而是委托律师与J银行展开谈判,力图从开证行这一环节打开缺口。2006127,在律师与J银行国际部负责人进行了整整一天的艰苦谈判后,J银行终于承诺,将于近期全额无条件付款。1212,出险项下货款30元万美元全部收回。

三、评析

本案中,本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与买方恶意勾结,通过恶意挑剔不符点的手段来达到协助买方逃避付款责任的目的,情节十分恶劣。综观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一)开证行风险不容忽视。

诚然,信用证是实务界公认的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但我们同样不应忽视其中隐藏的风险。正像本案反映出来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银行在进行国际业务操作时,并不总是严格依照国际行业惯例行事。例如,某些南亚的开证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申请时,一方面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保证金;另一方面,在远期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据,开证行进行承兑后,如果到期后开证申请人没有将全额货款打给开证行,则开证行此时就可能会罔顾其在信用证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拒绝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出口商为了规避以上风险,通常可以要求买方选择国际银行排名较高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指定具备国际信誉的大银行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如果由于开证行资信太差或信用证本身存在问题导致指定行拒绝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则出口商就应冷静考虑,这笔业务是否值得冒如此大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风险值得关注。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基础贸易合同相分离,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应付款。如此看来,信用证交易似乎已经与买方信用的好坏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在很多出现开证行风险的信用证案件背后,都有买方的鬼魅身影存在。一些买方会人为地设置“软条款”等陷阱,使出口商在交单时遭遇重重阻碍,最终导致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合理”地拒付货款。此外,很多买方在有利可图时往往表现尚可,但在遭遇市场下滑等意外风险时,便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出口商转嫁风险。以本案为例,据我们了解,孟加拉国买方通常从我国浙江等地进口纺织品面料,在孟加拉当地进行加工后再转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买方。虽然中国到孟加拉的船期不长,但在进口面料时,买方还是会选择账期超过120天的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在下家付款后再向我国出口商支付货款。由于多数进口商本身实力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其应收账款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收回,此时部分买方就会与开证行同谋寻找各种借口延付甚至拒付货款。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交易时,出口商应在评估银行信用的同时,注意收集、了解和评估买方所在市场、行业的情况,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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