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执行为目的债务人审查(Examination in aid of Execution)
在取得缺席判决后,律师可对债务人采取以执行判决为目的的审查程序(Under Oath)。审查范围包括与执行判决有关的所有问题,即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原因、债务人收入来源和债务人其他债务、财产及资产范围。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前后被处置的财产也可接受审查。
2、传唤债务人(Subpoena to Debtor)
传唤债务人是指由当地高级法院的法官和记录专员对债务人召开听证会。债务人的收入、财产、债务、资产及已被处置的财产均可被审查。传唤债务人需要债权人书面宣誓声明缺席判决未能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不对传唤做出任何反应,法院可以发出逮捕令。债务人被逮捕后,法院会在开庭前通知律师参加听证会并可以向债务人提出问题。
3、扣押令(Garnishment)
在掌握债务人有效账户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冻结债务人账户资金。债权人需要向律师签署宣誓书,并在七天之内提供给律师。冻结账户后,债务人账户内的款项会直接转至法院账户,债权人可通过律师向法庭申请将此款项作为判决执行款并汇给债权人。
4、执行不动产(Execution against Land)
债权人可以提供债务人不动产的信息给律师以执行和拍卖,也可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律师可以在土地登记机构进行调查,并尝试进行执行和拍卖。
5、扣押和变卖财产的书面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
债权人可通过律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和变卖。如债权人无法向律师提供有效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律师可以在个人财产登记机构和交通工具登记机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