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程序(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由法庭对企业进行监管并尝试对债权人进行一定比例的清偿,但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最终转入清算程序,或是法院可能将企业整体卖出,但无担保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的清偿。
二、清算程序(Liquidation)
由法庭指定清算人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拍卖,之后将清算后的资产按先后顺序分配,但通常无担保债权人很难获得任何清偿。
三、庭外程序(和解程序)
即企业在发现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与主要债务人商议达成延长或削减债务协议,作为公司申请全面破产前的过渡性步骤。但由于缺乏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机制,破产申请人必须与所有的债权人个别进行协商,而任何解决方案都必须获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故该程序很少被使用。
评析:由于缺少类似于美国第11章的破产保护机制,法国企业除非获得政府援助,否则一旦申请破产则面临清算。虽然法国目前正在努力推进针对破产法案和相关程序的改革,但在当前,当面临法国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除了等待几年甚至十几年后的微薄清偿款外,无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