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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欧盟RoHS仍有疑惑
发布时间:2008-01-18 10:51:32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转载  浏览次数:
      广受关注的欧盟《关于电子电器产品中限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以来,我出口企业相继通过加强检测、采用替代原材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该指令的实施。与此同时,机电商会及相关部门也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应对,但很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生产企业在实践中对欧盟相关的检测方法、标准、各国立法情况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疑问,在出口环节中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

  应对RoHS企业仍有疑惑

  RoHS指令正式执行后的半年中,机电商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电话联络及直接培训等方式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出口中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中小企业应对乏力。在经历了过渡期后,中国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已基本按RoHS指令的要求进行了技术、工艺改进,或选择了新供应商,有些企业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应对RoHS指令。问题比较多的是大量中小企业。由于信息处理能力有限,资金不足等原因,一些中小企业在适应RoHS指令要求上还存在不少困难,其内部管理控制体系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检测上存在的纠纷较多。目前,进出口商发生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出现在检测上。无论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对检测的问题都有许多不清晰的认识。而且,由于检测并非RoHS指令强制的,也没有官方的检测机构,在协调进出口双方的意见时就缺少了较确定和统一的标准。在检测上存在争议的问题通常有检测项目的选择、标准的适用、检测机构的选择、检测报告的认定,带来的直接影响一是高昂检测费用提高了出口成本;二是进口商不断要求补充检测内容,拖延了交货期。

  企业获取信息渠道有限。由于RoHS指令的执行在各成员国,各成员国的执行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各不相同,我企业很难获取较权威的官方信息。再加上进口商为减轻自身责任,向出口企业提出许多苛刻的要求,使出口企业的部分订单被取消或推延。

  中欧理念存在差距。欧盟更注意提高意识、加强管理,从制度上建立保障体制。而中国企业更关注技术上如何测试、如何获得豁免,以及执行和惩罚信息等具体问题。这反映了中欧双方在理念上存在差距。中国企业仍存在被动思想,希望通过欧盟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方法,被动地执行。而欧盟推行RoHS指令的本意是希望企业通过内部质量管理、对供应链的控制,限制有害物的使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终极目的。从欧盟新颁布的EuP指令(能耗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更能看出欧盟这种主动控制,保护环境的目的。

  企业关注具体细节

  从企业的反映看,对于RoHS指令,企业的疑惑主要集中在范围、检测、标准、罚则等几个具体方面。

  其一:电子电器产品零配件是否需要符合RoHS指令问题。RoHS指令本身只是针对电子电器产品,不含零配件。所以,如果零配件是作为完整的产品单独营销,是不在RoHS指令范围内的。但如果零配件是为电子电器产品提供的装配件,则必须根据最终产品生产商的要求符合RoHS指令。

  其二:豁免问题。目前,RoHS指令公布了29项豁免。随时还会增加或减少,每4年欧委会将对豁免清单进行一次复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豁免清单并不是最终产品的豁免,而是产品中某零部件中某种物质含量的豁免。如果出口商实在不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在RoHS指令范围内,除参考豁免清单外,可以直接与进口国的执行机构确认,因为进口商往往也不是很清楚。得到执行机构的确认后,可以减少贸易环节中的纠纷。

  其三:关于检测和标准。检测并不是RoHS指令强制的,只要求出口商出具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识,但检测无疑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进出口商发生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出现在检测项目、标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认定等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生产商首先要在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充分相信自己的产品;其次,要清楚没有官方规定的检测机构,也没有强制性的标准。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选择价格和信誉可以接受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明确列出产品中每一部件有害物质的含量,如有豁免的零部件也明确列出。与进口商就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达成一致,不要被进口商的无理要求吓倒。

  其四:关于符合性声明。根据欧委会公布的执行指导性意见,出口商要出具符合性声明。所以,符合性声明是至关重要的。在符合性声明中,出口商提供的主要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控制的文件,证明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可以达到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二是产品各零部件的技术性文件,生产商可以自已检测,也可以通过供应链控制,要求上游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技术文件。

  其五:市场监督和惩罚。各成员国通过市场监督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向欧盟环境总司通报了市场监督机构的只有6个成员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爱尔兰、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其中德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分散在其16个地区。

  关于惩罚,RoHS指令本身没有具体的惩罚规定,相关条款由各成员国制订。RoHS指令只规定了惩罚要“比例恰当”,各成员国的规定基本是与销售产品数量或违规程度相挂钩的办法。有的成员国的法律中有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规定,即如果出口商恪尽了职责,即使被认定不符合RoHS指令,也会从轻处理。同时,目前,欧委会尚未收到各成员国违反RoHS指令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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