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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有关贸易政策概要
发布时间:2008-01-21 16:31:3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转载  浏览次数:

 
  委内瑞拉参加的全球和区域性经济和贸易组织
    1.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委内瑞拉于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时成为其第一批成员。

  2.安第斯国家共同体成员:委内瑞拉是1987年5月成立的安第斯国家共同体成员。2006年4月,因不满秘鲁和哥伦比亚同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查韦斯总统宣布退出该共同体组织,但须等到2011年才能生效。

  3.三国集团成员:委内瑞拉是1994年6月13日成立的三国集团成员,其他两国为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已于2006年11月宣布退出三国集团,理由是委中小企业利益受到了损害。

  4.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委内瑞拉是12个国家组成的该组织成员。

  5.南方共同市场成员:2007年7月4日,南方共同市场四个成员国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签署议定书,批准委内瑞拉加入南共市,但该议定书尚需各成员国议会批准才能生效。目前巴西和巴拉圭两国议会还未批准。

  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1.轻工贸易部(Milco):委内瑞拉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委对外贸易的政策和法规。商品进口前,进口商首先要向该部申请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证明,凭此证明才能去外汇管理委员会办理用汇手续。

  2.外汇管理委员会(CADIVI):负责外汇管理和审批用汇。

  3.反倾销和反补贴委员会(CASS):相对独立的监督和执行机构。负责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立案调查、认定和实施惩罚性关税、对外谈判等。该委员会由5名国际贸易专家组成,由总统直接任命。反倾销与反补贴委员会对调查案件作出的裁决只有共和国法院才有权撤销或修改。从开始反倾销调查直到做出终身裁决的时间不应超过一年零六个月。

  关税委内瑞拉对进口商品实行四级关税制,根据产品加工程度,分为5%、10%、15%和20%。原材料的进口税为5%,初加工品的进口税为10%和15%,制成品20%。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后复出口的产品,进口原材料可享受免税。

  对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7000多类商品互免关税。

  主要贸易政策
    1.委内瑞拉贸易环境总体比较宽松,限制较少。除极少数产品(如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等)禁止进口之外,绝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进口,且没有数量限制。

  2.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使用原则:委内瑞拉反倾销法只适用于那些在与其贸易活动中没有执行安第斯集团签署的“卡塔赫纳协议”中有关条款的个案。委内瑞拉与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与世界其他国家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反倾销、反补贴协议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

  3.产品技术标准:COVENIN(委内瑞拉工业标准委员会)标准是委内瑞拉最重要的技术标准。有300多种工业品和农产品的进口需要出具该委员会签发的标准检验或标签证书,证书由该委员会认可的有关进口检验机构代为签发。从提交申请到取得检验或标签证书大约需要15天~20天的时间,检验或标签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4.原产地检疫证书:活畜、冻肉、粮谷、油料、种子、核桃、枣、茶叶、棉花、植物编制材料、酒类等产品的进口需要出具原产地检疫证书。

  5.检疫许可证:冻鱼、冻肉、猪鬃、干果、粮谷、油料、植物编制材料、水果罐头、汤料、酱油、农药、化肥、生皮、部分化工产品的进口需要出具生产贸易部的检验许可证。

  6.其它许可证:少数关系到人、畜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

  (1)卫生部许可证:食盐、农药、杀虫剂、部分药品、化妆品、药皂诊断剂、某些特殊化工产品;

  (2)国防部许可证:硝酸、硫酸、磷、各种硝酸盐、苯、炸药、雷管、铝粉、武器、弹药等;

  (3)内政部许可证:烟花、爆竹等;(4)保留由国有公司进口的产品:猪肉、鸡肉、牛奶、奶制品、甜玉米、黄玉米、玉米种子、稻谷、大米、花生、核桃、食用油、部分肉罐头、石蜡。

  7.原产地规定:由于委内瑞拉是几个区域经济体的成员国,对原产地规则有具体规定:(1)100%产于成员国的产品。(2)在某成员国加工,其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来自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但已产生税目变化的产品。

  (3)在成员国加工,其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但来自非成员国的原材料的进口价值(CIF)不超过该产品出口价值(FOB)的50%。

  (4)在成员国加工装配的产品,其进口部分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口价值的50%。原产地证由委轻工贸易部颁发,有效期二年,汽车及零部件原产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8.外汇管制:委内瑞拉政府自2003年开始实行外汇管制,取消并禁止外汇自由兑换。申请用汇的进口商(自然人或法人)须到外汇管理委员会(CADIVI)进行外汇管理体系用户登记(RUSAD),由该委员会颁发进口商登记证,进口商凭此证申请用汇。在得到用汇许可之前,进口商不准通知出口商发货。用汇许可在被批准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有效。从开始申请到拨付外汇大约需要4个月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外汇将优先用于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支付,而其他商品的进口用汇将不享有优先权,审批手续也将更为严格。

  私人用途用汇如出国旅游、出境就医等也须向外汇管理委员会申请换汇手续。

  由于外汇管制后用汇审批手续严格,且时间较长,对我在委投资项目利润的及时汇回和我出口商及时安全结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海关程序和费用进口货物到港后,海关要先验货,然后收货人依次进行核对、报关、确认货物存放地、清关、付关税和提货等手续。

  货物可在海关仓库免费存放5天。超过5天后,5天内按月率2%(从价)支付仓储费,超存6天~45天,按月率10%支付仓储费,超过45天支付20%。货到码头海关仓库后35天(包括5天合法存放期)未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即被宣布为遗弃货物,海关可自行拍卖。

  进口商通过海关代理办理通关手续,须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号、税务局纳税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副本和公司授权书。完税后,报关行负责将货物送货主规定的仓库,并协助联系运输公司。

  报关费、仓储费、集装箱费、短途运输费均由进口商支付。

  海关服务费:海运、空运、陆运收取1%(从价);邮件收取2%;香水、珠宝首饰等豪华商品按一般商品规定收取14,5%的增值税。
公司总机:010-6658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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