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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信守法企业通得更快
发布时间:2008-03-06 08:50:2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转载  浏览次数:

    编者按:日前,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41起正式施行。这个新鲜“出炉”的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对企业的管理类别又作出了哪些调整、将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本报特邀海关总署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为广大企业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自1999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新鲜感”十足与原制度相比,《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将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明确了贸易安全与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它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三、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AA类企业与原A类并非同一概念,是好中之好。规定AA类企业作为中国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中国海关实施的包括内控机制、贸易安全审查的验证稽查。与AEO制度和此前实施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相衔接。
  四、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办法》规定“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明确提出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五、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六、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
  七、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办法》对AA类、A类企业条件作出了在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无不良记录的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海关总署正在研发“企业守法评估系统”。依托《办法》和“企业守法评估系统”,归纳海关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需求目录,建立以企业为单元、整合涉及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为分类管理提供动态、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类别决定管理尺度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有升有降地调整企业类别的调整分为上调和下调管理类别。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着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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