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及报关代理人"捆绑"执法
近年来,我国海关倡导守法便利的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按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但是,作为连接海关和企业的桥梁的报关行业却长期徘徊在分类管理的大门之外。这一“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将从今年4月1日起得到改变。
日前,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报关企业首次被纳入其中。今后,海关将参照报关企业的诚信度和报关质量等“核心指标”,与进出口企业一样,按照AA、A、B、C、D五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大多数诚信守法的报关企业而言,这则消息无疑是一纸福音。
天津报关协会会长吴士浩向记者介绍,等级评定之后,AA类和A类报关企业将享受到海关给予的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而C类和D类报关企业则将接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有了海关认可的品牌效应,实际上就等同于为AA类和A类报关企业增加了有利的竞争筹码,帮助其吸引更多更好的进出口企业。从长远来说,这一办法还将有利于规范报关行业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
海关总署稽查司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是对近年来全国海关的各项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相对于以往关于报关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分类管理办法的“分量”显然更重一些。据悉,新的分类管理办法施行以后,进出口企业将同其代理报关行在等级类别上实行“捆绑”政策,海关以级别较低的一方为执法依据。举例来说,如果A类进出口企业委托B类报关企业代理报关,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关将执行B类企业的通关“待遇”。也就是说,如果高等级的进出口企业委托级别较低的报关企业报关,将无法享受到海关的便利措施,如此一来,就会刺激等级较高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强强联合”,各个口岸的通关速度有望继续提高。
上述人士同时透露,目前,距离新办法正式施行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具体的各项便利措施仍然在进一步磋商之中。考虑到我国报关行业的复杂性以及当前的贸易形势,办法还会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相关要求收入其中。
对于新鲜出炉的分类管理办法,各地报关企业投入了相当多的关注。上海申景报关有限公司负责人汤勤表示,将会“认真对待(分类管理办法),这将为公司提供一个自律的机会”。目前,该公司已经指派专人针对办法公布的各项指标逐一落实,因为“等级象征着公司的名誉”。记者同时从天津报关协会了解到,天津海关和报关企业也将针对分类管理办法召开专门的讨论会,结合天津口岸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由于办法施行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有业内人士预计,实行之初,AA类和A类报关企业并不会太多。但是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各个关区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各地的报关企业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以办法对AA类报关企业的要求为例。办法中规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对于这个数字,有关人士表示,对于上海地区而言,“AA类门槛太低了点”。上海是我国进出口业务最为繁忙的口岸,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的报关企业将会占据很高的比例,这样就无法突出AA类企业的优势;而中西部地区的部分企业而言,这个标准又略微高了一些。因此,有建议指出,在办法的具体执行方面,是否能给各个关区一定的伸缩空间,因地制宜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策略。
新闻内存
一、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二、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四、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五、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