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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仲裁教战手册
发布时间:2008-03-28 15:23:31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转载  浏览次数: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其在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增加,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争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仲裁”,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许多中外企业优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由于法律背景的差异、文化的差异等一系列原因,中国企业在海外仲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水土不服的感觉;而中国现有的仲裁体制也与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形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性。

中国企业海外仲裁应当注意什么?中国仲裁机构如何走向世界?我们将与读者一起聆听国内外法律专家的剖析———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国际仲裁的最近发展研讨会”314在京召开。来自国内外的100多位权威仲裁机构的资深专家、学者以及中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企业代表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凭借它的程序简便、高度自治、易于执行、信息保密以及专业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等优势,越来越多地为国际社会所采用。”

他说,近些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中国185家仲裁机构已累计办理案件14万余件,标的达2300多亿人民币,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已经是一个仲裁大国了。”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女士给出的一组数字也证明了这点:2007年,全国仲裁案件为61475件。但她强调,这个数字相比去年全国500万件民商事诉讼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更重要的是,业内人士都表示,中国仲裁仍然面临着新的时代环境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在中国仲裁机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①企业如何打好“客场”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因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发生经济贸易纠纷而需要在海外进行仲裁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据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巴黎办公室资深顾问加文(SigvardJarvin)博士统计,2007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收到了170件新案件。在其中一半的国际案件中,有14个案件涉及一名中方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弗莱(JasonA.Fry)也透露,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007年有27件受理的新案件涉及中国当事人,其中5例来自中国香港,其他22例均来自中国大陆。他说:“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成为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的申请人。”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姚壮教授对越来越多的中国当事人涉及海外仲裁的解释是:“在我国的仲裁制度,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还没有完全和国际接轨之前,不管当事人出于何种原因,总会有一些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企业的商业纠纷要到海外去仲裁。”他说,中国企业去海外仲裁可能碰到“水土不服”的问题,需要提前作好准备。
  首先是语言问题。姚壮表示:“一般说来,到海外去仲裁,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的场合或机会很少,多数场合是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因此去海外仲裁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语言问题,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专家、证人等都能精通英语。语言问题对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来说,问题不大,或者说根本不成问题,因为现在国内许多有名的律师事务所都有既懂法律又精通外语的人才。聘请这样的律师作代理人就可以了。问题常常出在为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和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专家身上。这些人可能不懂英文或不精通英文,因此在庭审中对这些人进行相互咨询时就需要一个好的翻译来进行协助。这时翻译的好坏对庭审能否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出席庭审的有关人士中如果有不懂英语而在庭审中又需要发言的话,则一定要准备一个既懂业务又精通英语的翻译,或者事先向仲裁庭提出这样的要求。”
  加文对此也很有感触:“据我的经验而言,中方当事人很难找到愿意参加仲裁听证的证人。再者,证人很少讲英语。在本人看来,不能将这个理由加以夸大。这种情况在所有的仲裁中都会发生,由于国籍各不相同,证人无法———或者不愿———用外语作证,而且如果让口译人员涉案,将增加程序的成本并使程序低效。”
  姚壮认为,中国企业海外仲裁遇到的第二个困难是书面材料的整理问题。“这个问题既与你搜集到的证据材料有关,也与你是否有很强的逻辑性的论述有关。一般来说应按案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或你提出要求的先后来整理编排。总之,要做到你所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有扎实的证据材料在支撑着,而不是论述归论述,材料归材料,两者之间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仲裁员,我在审理某些国内案件时深有体会。我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还应很好地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一些做得好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
  对此,加文认为,可能是对不同规则缺乏理解,让中国当事人很难理解国际仲裁庭对证据适用的要求。他说:“中方当事人很大程度上依靠证人的直接口头证词,或者传闻。他们似乎不像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的人那样看重书面证据,例如有关有争议事实的通信和其他文件。但缺乏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同类证据时,非中方仲裁员通常会怀疑中国证人证词的准确性。”他还强调说,中国仲裁机构规定如有必要,仲裁庭可自行调查并收集证据,但斯德哥尔摩商会规则并没有包括任何类似的条款,因此中国当事人需要认真对待其中的差异。
  对于由于文化差异带来的海外仲裁庭审中的问题,姚壮也有自己的提醒:“中国企业要注重庭审中的相互质询问题。我说的不是指在国内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面对面的质证。这种在法院庭审中的做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很少发生或者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早在开庭以前就已经交换完毕。这里所说的相互质询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人证言或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质询,而由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向提供证言的证人或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专家提出与证言或意见书内容有关的问题,并由后者来回答问题。如果国内企业去海外仲裁估计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时,则事先应作充分的准备,包括语言方面的准备,不要一问三不知,或一问就被人家问住。”
  加文还指出,因为特殊的体制原因带来的中方当事人对国际仲裁庭的不适应还表现在另外两点:首先,由于外贸代理制的存在,发生争议时,外方当事人通常会既向中国外贸公司也向中国最终用户同时提起仲裁。“而这时,中国最终用户会辩称它不是合同一方,因此不是仲裁的当事人;外贸公司会主张最终用户才是真正合同一方和仲裁的当事人。”但这样的说法显然都没有益处。其次,中方当事人通常会在最后一刻请求延期听证。但“这通常被看作拖延战术。除非有很好的理由,这样的要求往往都会被拒绝。由于这会惹恼仲裁员,因此我不会推荐这种做法。”
  姚壮也从费用的承担方面给中国企业算了笔账:“到海外去仲裁的代价是很高的。据我所知,有一个案件败诉一方赔偿对方的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加起来就有100多万美元,这还不包括争议本身所要求的款项。因此,我有一忠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金额不是太大的话,或者说如果不是一方当事人坚持去海外仲裁的话,那么还是尽可能在国内仲裁,这样双方都可以节省一大笔钱。”
  ②国际机会同样属于中国
  在“坐等”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案件送上门来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也开始主动出击,“吸引”中国企业选择海外仲裁机构的目光。
  弗莱说,国际商会上周刚刚宣布将在香港设立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分处,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处理区内个案。这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首次在亚洲设立秘书处分处,预计今年年底全面运作。弗莱毫不讳言设立这个机构的目的:“我们希望能够为更多的中国企业按照北京时间、用中文提供更多服务。”
  谈到如何面对外国仲裁机构的“竞争”,陶景洲对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立法既未明确允许、亦未明确禁止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这种情况在一些西方国家中的立法中也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中国所持的态度。我个人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无论对中方当事人、中国律师、中国的航空与旅游业,还是在中国执业的外国律师均是有益的;也对中国法律为世界同仁所认知有很大帮助。中国法院、中国律师同行以及中国仲裁界均不应对此存在顾虑。”
  王红松也认为,国际化是中国仲裁机构发展壮大自己的解决之道。她说,中国仲裁的当事人越来越国际化,“这就要求仲裁服务要加深对当事人、尤其是当事人背后文化的理解,才会理解当事人;理解了国际化的当事人,才会有国际化的业绩。仲裁机构聘请的不同国籍仲裁员以及仲裁自身的国际性特点将是适应这种国际化最好的储备资源。发挥好这些优势就能促进中国仲裁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据悉,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美国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Straus中心合作从313开始开展调解员和DRB争议解决方式的培训课程,帮助调解员理解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鼓励、引导、说服当事人进行对话与和解,理性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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