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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热钱流入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8-07-21 09:44:2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欧明刚博士  浏览次数:

      “热钱又称游资,是对充斥在世界上无特定用途的流动资金的统称。热钱在世界各国或地区间的流动,绝不仅仅是为寻求资金的安全,它是以投机获利为目的快速流动的短期资本。它的投资对象包括外汇、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等多种形式,具有投机性强、流动性快、隐蔽性强等特征。热钱的流入通常不易被察觉,但是一旦获利丰厚的热钱逃离时,这个国家或地区往往容易发生市场乃至金融动荡。无论是发生在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还是短短半年时间便掀翻整个东南亚国家金融体系的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热钱即便不是元凶,也起到了致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正面临热钱冲击,因此,必须高度警惕。

  热钱流入的渠道:法规的漏洞和非法的途径

  中国目前资本账户的管制仍十分严格,尤其是针对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居民对外负债和信贷融资等方面,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因此热钱只能是曲线入境,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违法形为,比如非法借道于经常账户、资本账户下的直接投资以及各种其它非法渠道;二是利用现有的法律与政策漏洞。

  热钱通过非法渠道流入主要借道于已经开放的经常账户以及资本账户项下的FDI。例如编造虚假出口合同;低报进口、高报出口;通过延迟付款或者预收货款的方式截留资金;虚增海外利润汇回国内;出口买单市场等。除去通过经常账户和直接投资入境外,地下钱庄也是热钱进入我国境内的重要非法途径。许多港澳地区的财务金融公司非常熟悉国际贸易管理和法律法规,通过各种运作将境外热钱转化为表面合法的境内资金,实现热钱的流入。

  随着资本账户项下的逐步对外开放,现行的一些外汇管理政策的漏洞也为热钱借道间接投资渠道进入提供了可能以及便利。比如,在现行制度下,根据《外汇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并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投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同时,我国一直以来对FDI资金的流入采取的是吸引和鼓励的政策,根据外汇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FDI既可以以现汇形式存放于银行,也可以兑换成人民币;外汇资金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向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境内划转无须经外汇局核准。这又给热钱通过投资国内公司的形式,兑换为人民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了渠道。热钱可以通过投注差形成的外债形式流入,而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没有担保限制,加上对国际商业贷款的指标控制不严,外债逐渐成为热钱流入的通道。

  热钱流入规模难以估计既是统计问题更是监管问题

  热钱流入是显而易见的,也有众多学者对热钱的流入额进行了测算。目前国内外测算热钱流入的方法种类繁多,众学者关于当前中国热钱流入的具体规模也尚未达成共识。

  如果用业界普遍使用的测算热钱规模的方法,即热钱规模=外汇储备变动-贸易顺差-外商直接投资来对我国目前热钱规模进行测度,可以发现从2003年至2008年一季度,我国热钱流入规模累计已达4175.41亿美元,特别是进入2008年以来,流入我国的热钱更呈上升趋势,通过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2008年一季度流入我国的热钱高达850.73亿美元,占外汇储备增加额的55%。但是这样的计算方法中,暗含的假定是贸易顺差和FDI中没有热钱。而现实情况下,热钱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贸易项下虚假贸易和FDI项下虚假投资等方式流入的。

  而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称,2003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累计流入中国的热钱多达17542亿美元,约为20083月底中国外汇储备余额的104%。当然这样惊人的数据引发了多方的质疑和讨论,如果综合国内外经济学家的测算结果,当前中国国内的热钱总体规模约在5000~10000亿美元左右,即使这样的一个数字也是相当惊人的。

  对于流入中国热钱规模的测算可谓是见仁见智,要准确测算热钱流入规模,不仅需要摸清热钱流入中国的渠道,还需要获得充分的跨境资金流动数据。事实上由于热钱的隐蔽性,这对于热钱规模的估计肯定存在谬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此大规模非贸易外汇储备增长背后必定有热钱的影子。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4月份流入我国的FDI同比增长59%,但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却在减少,这必然意味着一部分来到国内的资金没有投资,而是投向了资本市场或者存在银行坐等人民币升值。

  正在采取的行动:部委联手亡羊补牢迅速增加的外汇储备引发了政府对热钱流入的担忧,据国内媒体报道,4月末,国务院召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就热钱问题及相关监管进行讨论研究。随后5月中旬,有关部门开始要求五家大型券商调查其三资企业客户的资金账户,以估算热钱流入股市的规模。

  67日,在5CPI数据有所回落的情况下,央行大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央行反常的大力度出手,可以解读为针对的正是不断升温的热钱及由此带来的外汇占款激增。热钱的大规模流入已经明显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由于存在热钱流入的预期,央行在通胀压力高企的情况下难以使用利率杠杆,进一步增加了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和央行被动对冲的成本,这已经成为管理层最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

  另据国内媒体报道,不少中外资商业银行于6月初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的征求意见稿———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查八类账户,对非居民尤其是来自香港的非居民账户数目以及存款总额、跨境收入与支出明细等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申报和补报。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7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与此同时,外汇局还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此外,为防范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央行近日向多家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国际汇款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全面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充分了解被代理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情况,明确代理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依照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双方现有代理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防范热钱之策:加强监管调整法规中国以前的外汇管制主要针对防范外汇的流出,现在中国面临的形势已经改变,外汇管制需要从如何防范流出转移到如何防范非法的流入上来。要有效地控制热钱,首先是要了解热钱流入的渠道,只有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扼制住热钱的流入。

  中国目前资本账户的管制仍十分严格,因此热钱只能是曲线入境,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违法形为,比如非法借道于经常账户、资本账户下的直接投资以及各种其它非法渠道;二是利用现有的法律与政策漏洞。因此,应从加强监管和完善法规两个方面入手。

  对于控制从非法渠道流入的热钱主要还是通过加强监管来实现:(1)加强对直接投资和贸易项下交易的监管,防范热钱通过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一是从对贸易项下交易的监管来看,需要加强对贸易行为真实性的核验,对于以高报出口、低报进口方式转移热钱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参考国际市场的价格,对于价格明显偏离的交易予以特别严格的审查。二是从对直接投资的监管来看,为杜绝虚假的直接投资,应加强资金入境后实际用途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加强工商、商务部门和外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合作。如,工商部门应对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进行检查,对在一定期限内未投资于原先申报项目的企业重点调查;工商部门对于资金来源于境外的直接投资项目可予以公开披露,由社会监督其项目投资的情况。另一方面,加强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沟通合作。如,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监控,对在银行存有大量现金、基金和股票的外企要重点监控;工商部门应该和银行建立顺畅的合作渠道,在资本金结汇使用和审核项目投资的真实性方面双向把握,以减少通过虚假投资途径流入的热钱。

  (2)加强对短期外债的控制和管理,重点是完善贸易信贷管理。贸易信贷占比较高是导致中国短期外债比例较高的重要原因,据外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07年末,贸易信贷余额比上年末增加291亿美元,增长28%,对短期外债增长的贡献率达80%。另据有关报道中统计显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每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出现,中国企业的预收货款都会明显增加。一方面不排除企业用这种方式规避人民币升值的汇率损失风险;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延迟付款或者预收货款的方式截留资金,博取这段时间差内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利益。

  对于控制以贸易信贷为渠道流入的热钱,可以通过严格出口预收货款的收结汇以及延期付汇管理,加强贸易信贷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并组织开展贸易、外债、贸易信贷以及银行外汇业务等专项检查的方式加以管制。可以适当缩短需要进行外债登记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期限,对于企业贸易信贷额度的规模也可以加强控制。

  (3)着力打击地下钱庄,打击地下钱庄最有效的手段是从商业银行入手。地下钱庄通常交易笔数多,时间集中,交易量大,通过对上述特征的识别,可以对可疑的客户进行重点调查和监控,并及时汇报给有关监管机构。

  对于控制从合法漏洞下流入的热钱主要则需要适时调整政策,辅以适度监管来实现:

  比如,修改外汇短缺时期制定的以吸引外资和鼓励外汇流入的各种政策,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让外商投资企业投注比进一步缩小。同时,要降低香港银行向内地汇款的限额,同时对每个账户年度汇款总额实施限制,并加强监控。此外,必要时刻可考虑对资本流入实行选择性的管制,通过类似无偿准备金这样的制度实行对短期资本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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