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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纺织品及服装要求再趋严
发布时间:2008-08-18 14:15:20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转载  浏览次数:

在线国际商报讯 近期,欧盟环境立法新出台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的欧盟2006/122/EC指令,和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认可和限制(REACH)的1907/2006两项法规。专家指出,这两个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纺织品和服装造成重大影响。

  据了解,PFOS作为一种关键的配方成分,已被用于纺织品纤维保护剂、灭火泡沫主要成分的水成膜泡沫(AFFF)溶液、以及抗溶性泡沫之中。在纺织品、纸张、包装、皮革、室内装潢、服装和地毯使用的某些浸渍整理剂中也可以找到PFOS化合物。在20027月,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危险评估报告,得出结论认为PFOS对哺乳动物有持久性、生物累计性的毒害作用。为此,200612月欧盟通过了PFOS指令,并于2008627在成员国中实行PFOS禁令。该指令允许在提出某些豁免申请的情况下销售和使用PFOS,但规定FOS作为一种物质或作为浓度等于或高于(以质量计)0.005%制剂的组成成分,不能在市场销售或使用;PFOS不可以以半成品及其部分的形式投放市场,或PFOS的浓度以质量(质量是按照结构上或微观结构上的不同部分所含PFOS而计算的)计等于或大于0.1%,或对纺织品及其它涂层材料而言,如PFOS量等于或高于1gg/m2时,不可投放市场。“该禁令会影响到一些从中国内地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特别是纺织产品。”专家表示,禁令的文字表述已经造成一些混淆,尤其是如何计算某种产品或产品部件(分)中PFOS的参考算法。对于纺织品,欧委会给成员国的指南性文字的解释是,纺织品上的涂层通常主要涉及纤维的表面。欧委会表示,虽然每一个纤维表面可被看作是结构上不同的部份,或者,在涂层表面的交叉部分可以通过显微镜分辨出来这个意义上看,每个纤维上的涂层可被看作是一个微观结构上不同的部份,但欧委会承认,在实际操作中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来做检验分析都将很难达成。因此,分析就被简化为使用采样、萃取和分析法(已被批准作为欧洲标准机构CEN的一个标准进行研究制订)计算每平方米的浓度。

  此外,已于200761生效的欧盟化学品法规RAECH,同样对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商有着重要意义。REACH将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至欧盟的所有化学产品产生影响。使用包括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和有生物累积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必须经过授权过程,请求批准继续使用这些物质。

  包括服装和家用纺织品在内的纺织产品进口商,根据REACH法规的规定,在正常情况和使用时(比如,经过上光或香薰的纺织品)可预见的情况下,预期从服装或纺织品中会释放出某些物质,且物品中该物质总量超过一吨每年每个注册人,该进口商有责任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注册。但贸易商也应注意到,如果该物质已被任何其他人注册了所谈到的用途,则不需再注册。

  对于服装或纺织品进口商来说,除了注册责任,从201161日起,如果高关注度物质(SVHC)在其所有货物中总量超过1/年(每个生产商或进口商),且该物质在那些货物中的浓度以重量计超过0.1%,该进口商(或非欧盟生产商的代表)须通报其产品中的SVHC。但如果在包括弃置在内的正常使用情况或合理可预见情况下,可排除该物质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则不需通报;或该物质已注册了同样的用途,也不需通报。此外,对于含有SVHC的物品,有责任给接收人提供相关信息。每一个含有SVCH的货物的供应商须向收货人提供信息,至少是所含物质的名称。即便顾客不是收货人,也可要求索取这些信息。

  在此,业内人士提醒纺织品出口商,须注意ECHA指南规定,各种化学残留物(染料或织物柔软剂)的非故意释放,如当顾客在洗涤衣物时,释放是无意的,不算是有意释放,因为在对物品进行保养时,释放虽会发生、但非故意。而对于REACH法规和PFOS这两个指令,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关注,比如禁止纺织品中使用偶氮染料的规定就会被并入到REACH法规,此外,如19961216的有关纺织品名称的96/74/EC指令,也需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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