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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说案

提醒:涉代理商贸易尤其要关注债权确立问题

  代理商是海外贸易中的重要角色,是连结出口企业与买方的中介。为了拓宽产品的海外销路,出口企业可能会与手握买方资源的代理商达成合作,而代理商往往会隐去买方的关键联络信息,以便自身保有独家采购资源,防止出口企业绕过代理商直接与买方商谈合作。出口企业在难以与买方直接沟通,且有时亦无法获取买方委托代理商的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如遇买方拖欠,通常较难通过书面材料证明自己可对买方确立相应债权。通过对本文案例的介绍和经验总结,希望出口企业能重视涉代理商贸易的风险,对此类贸易给予更多关注。

  案例回顾

  2022年1月,出口商A通过代理商B向买方C出口了一批电热水壶。2022年5月,买方C提出破产申请,出口商A未收到该笔货款,遂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报损及索赔。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经核对现有材料发现,出口商A虽有包括订单、发票、提单、出口报关单在内的全套贸易单证材料,且订单、发票买方均列示为买方C,但所有文件收发与沟通往来邮件的对方皆为代理商B,出口商A亦无法提供买方C出具的对代理商B的有效授权文件。根据现有单证材料,出口商A难以证明本案相关应收账款债务应归责于买方C。

  对此,出口商A表示订单是买方C通过代理商B下达,代理商B会隐瞒买方C的关键信息,故无法提供与买方C的往来沟通记录。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根据上述信息,委托海外渠道向买方C展开调查追讨工作,但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破产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人名单并未将出口商A列示为买方C的债权人。

  如上所述,出口商A与买方C并无直接沟通记录,由代理商B下达订单和沟通贸易细节。代理商B告知出口商A其代表买方C进行采购,但出口商A未能直接从买方C处获取其授权代理商B的文件。因此,出口商A无法确认代理商B是否确实拥有买方C的有效授权、是否有向买方C披露出口商A为相关业务的实际卖方。故出口商A所持有的贸易单证及沟通往来函电无法证明买方C已知悉本案交易,实际上难以证明其对买方可确立应收账款债权。

  不巧的是,本案买方C又进入了破产状态,无法直接对案件交易进行确认,首先公布的债权人名单亦未能列示出口商A,如出口商A之债权无法被破产管理人确认,其将面临重大损失。对此,应出口商A委托,中国信保海外渠道协助出口商A向破产管理人及时提交了债权登记文件,并持续跟进债权确认事宜。至2022年12月,买方的破产管理人终于对出口企业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得到相关消息后,根据保单约定,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第一时间向出口企业支付了赔款,有效弥补了出口企业的损失。

  在本案中,因成功登记债权并获得破产管理人确认,出口商A最终挽回了部分损失。但多数情况下,企业破产流程往往较长,且相关债权是否可获得破产管理人确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使得出口企业的债权很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存疑状态,也将面临法律上难以对买方确立应收账款债权,内部资金压力较大的困境。

  案例启示

  在涉代理商的贸易中,如该代理商确拥有买方的有效授权,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可归于买方(被代理人)。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接到代理商代为下达的订单时,应尽量向实际买方核实代理商的代理权限。此外,出口企业也应要求代理商主动提供与买方沟通相关交易事宜的往来函电,以确保买方知悉出口企业作为卖方的交易情况。

  同时,出口企业也应谨慎选择资信良好、操作规范的代理商,避免出现因代理商操作不当进而影响出口企业权益的情况,并规避第三方冒用限额买方名义骗货等欺诈风险。

 

信息来源: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